堅持統一規范, 推動平臺整合和互聯共享。 在政府主導下, 進一步整合規范 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不斷完善分類統一的交易制度規則、技術標準和數據規范, 促進平臺互聯互通和信息充分共享。
堅持公開透明, 推動公共資源陽光交易。 實行公共資源交易全過程信息公開, 保證各類交易行為動態留痕、 可追溯。 大力推進部門協同監管、 信用監管和智慧 監管, 充分發揮市場主體、 行業組織、 社會公眾、 新聞媒體外部監督作用, 確保 監督到位。
堅持服務高效, 推動平臺利企便民。 深化 “放管服” 改革, 突出公共資源交 易平臺的公共服務職能定位, 進一步精簡辦事流程, 推行網上辦理, 降低制度性 交易成本,推動公共資源交易從依托有形場所向以電子化平臺為主轉變。
(三)主要目標。
到 2020 年 , 適 合 以 市 場 化 方 式 配 置 的 公 共 資 源 基 本 納 入 統 一 的 公 共 資 源 交 易平臺體系,實行目錄管理 ; 各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縱向全面貫通、橫向互聯互 通,實現制度規則統一、技術標準統一、信息資源共享;電子化交易全面實施, 公共資源交易實現全過程在線實時監管。 在此基礎上, 再經過一段時間努力, 公 共資源交易流程更加科學高效, 交易活動更加規范有序, 效率和效益進一步提升, 違法違規行為發現和查處力度明顯加大 ; 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公共資源交易市 場健康運行,市場主體獲得感進一步增強。
二、完善公共資源市場化配置機制
(四) 拓展平臺覆蓋范圍。 將公共資源交易平臺覆蓋范圍由工程建設項目招 標投標、 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 國有產權交易、 政府采購等, 逐步擴大到適 合以市場化方式配置的自然資源、 資產股權、 環境權等各類公共資源, 制定和發 布全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目錄指引。 各地區根據全國目錄指引, 結合本地區實 際情況,系統梳理公共資源類別和范圍,制定和發布本地區公共資源交易目錄。 持續推進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 堅持能不新設就不新設, 盡可能依托現有平臺 滿足各類交易服務需要。
(五) 創新資源配置方式。 對于全民所有自然資源, 特許經營權, 農村集體 產權等資產股權, 排污權、 碳排放權、 用能權等環境權, 要健全出讓或轉讓規則, 引入招標投標、 拍賣等競爭性方式, 完善交易制度和價格形成機制, 促進公共資 源公平交易、高效利用。有條件的地方可開展醫療藥品、器械及耗材集中采購。
(六) 促進資源跨區域交易。 嚴格執行公平競爭審查制度, 防止通過設置注 冊登記、設立分支機構(辦事處)、資質驗證、投標(競買)許可、強制擔保、 強制要求在當地投資、 人員業績考核等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限制性條件實行地方 保護或行業壟斷。 鼓勵同一省域內市場主體跨地市自主選擇平臺進行公共資源交 易,積極穩妥推進公共資源交易平臺跨省域合作。
三、優化公共資源交易服務
(七) 健全平臺電子系統。 加強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電子系統建設, 明確交易、 服務、 監管等各子系統的功能定位, 實現互聯互通和信息資源共享, 并同步規劃、 建設、 使用信息基礎設施, 完善相關安全技術措施, 確保系統和數據安全。 交易 系統為市場主體提供在線交易服務, 服務系統為交易信息匯集、 共享和發布提供 在線服務,監管系統為行政監督部門、紀委監委、審計部門提供在線監督通道。 抓緊解決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電子檔案、 技術規范、 信息安全等問題, 統籌公共資 源交易評標、 評審專家資源, 通過遠程異地評標、 評審等方式加快推動優質專家 資源跨地區、 跨行業共享。 進一步發揮全國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作用, 為各級各類公共資源電子化交易提供公共入口、 公共通道和綜合技術支撐。 全國公共資源交 易數據應當由全國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 中央管理企業電子 招 標 采 購 交 易 系 統 應 當 通 過 國 家 電 子 招 標 投 標 公 共 服 務 系 統 有 序 納 入 公 共 資 源 交易平臺, 依法接受監督管理。 促進數字證書 (CA) 跨平臺、 跨部門、 跨區域互 認, 逐步實現全國互認, 推動電子營業執照、 電子擔保保函在公共資源交易領域 的應用,降低企業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
(八) 強化公共服務定位。 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作為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主要運 行服務機構, 應不斷優化見證、 場所、 信息、 檔案、 專家抽取等服務, 積極開展 交易大數據分析, 為宏觀經濟決策、 優化營商環境、 規范交易市場提供參考和支 撐, 不得將重要敏感數據擅自公開及用于商業用途。 除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外, 公 共資源交易中心不得代行行政監管職能, 不得限制交易主體自主權, 不得排斥和 限制市場主體建設運營的電子交易系統。
(九) 精簡管理事項和環節。 系統梳理公共資源交易流程, 取消沒有法律法 規依據的投標報名、 招標文件審查、 原件核對等事項以及能夠采用告知承諾制和 事中事后監管解決的前置審批或審核環節。 推廣多業務合并申請, 通過 “一表申 請” 將市場主體基本信息材料一次收集、 后續重復使用并及時更新。 推行交易服 務“一網通辦”,不斷提高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事項網上辦理比例。
四、創新公共資源交易監管體制
(十) 實施協同監管。 深化公共資源交易管理體制改革, 推進公共資源交易 服務、 管理與監督職能相互分離, 探索推進公共資源交易綜合監管。 各地區公共 資源交易平臺整合工作牽頭部門要會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按照各司其職、 互相協 調、 密切配合的要求, 根據法律法規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分工, 形成 監管權力和責任清單并向社會公開。 建立健全投訴舉報接收、 轉辦、 反饋工作機 制, 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查處公共資源交易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實現部 門協同執法、 案件限時辦結、 結果主動反饋。 加大信息公開力度, 加快推進公共 資源交易全過程信息依法公開。暢通社會監督渠道,加強市場主體、行業組織、 社會公眾、新聞媒體等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監督,促進市場開放和公平競爭。
(十一) 強化信用監管。 加快公共資源交易領域信用體系建設, 制定全國統 一的公共資源交易信用標準, 完善公共資源交易信用信息管理、 共享、 運用等制 度, 強化各類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的公開和運用, 把市場主體參與公共資源交易活 動的信用信息歸集到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作為實施監管的重要依據, 依法依 規開展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
(十二) 開展智慧監管。 依托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電子系統及時在線下達指令, 實現市場主體、 中介機構和交易過程信息全面記錄、 實時交互, 確保交易記錄來 源可溯、 去向可查、 監督留痕、 責任可究。 運用大數據、 云計算等現代信息技術 手段, 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進行監測分析, 及時發現并自動預警圍標串標、 弄虛 作假等違法違規行為,加大對重點地區、重點領域、重點環節的監督執法力度, 增強監管的針對性和精準性。 推進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電子系統與全國投資項目在 線審批監管平臺對接。
五、強化組織實施保障
(十三) 加強組織領導。 國家發展改革委要會同有關部門完善公共資源交易 平臺整合工作部際聯席會議機制, 加強政策指導、 工作協調和業務培訓, 督促任 務落實。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共享工 作, 強化對本行政區域各級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業務指導, 切實保障公共資源交